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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256  更新时间:2016/2/26 10:06:48  文章录入:jyjsjx  责任编辑:jyjsjx

各中心校、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实效,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现将济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办法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组织学校认真学习相关要求,结合省、市年度培训计划,科学安排镇(校)级岗位培训项目,努力做到培训范围、培训项目的全覆盖。全市教师要关注相关培训信息,根据自身教学任务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对于省、市没有安排的年度培训内容,可向学校申请,以镇(校)为单位开展相关培训。市教师进修学校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人员做好相关服务,要在教师进修学校网站开设专门邮箱和网站,用于接收、发布镇(校)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发送学时登记卡。

                                                 20151026   

 

济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工作,规范培训项目,提高培训实效,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现将济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如下:

一、范围及主体

1.参加教师继续教育的人员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2.组织开展培训的权限单位有市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各中心校、市直学校。

二、学时审核标准

3.继续教育五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每位相关人员要完成360学时的岗位培训和360学时的校本研修培训;同时,参与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要求的公需科目的学习任务。

4.每人每年需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具体要求如下:中级及以上职称170学时(其中岗位培训72学时,校本研修72学时,公需科目26学时)。初级职称166学时(其中岗位培训72学时,校本研修72学时,公需科目22学时)。

5.对于大龄教师(截止当年91日前,男55岁,女50岁),因产生、大病等不能有效参与网络互动培训的教师,在审核时提供相关材料后,岗位培训学时可以减半,但校本研修,公需科目培训需按规定完成。

6.根据年度重点培训项目的要求,每年师训科要确定年度专项审核项目,未完成年度专项审核的项目教师将暂缓审核。

三、培训职责权限

7.培训项目主要为三个层级。分别为国家级培训(国培计划)、省级培训(省培地方项目培训)、市级培训(市培计划,包括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的专题培训及各中心校、市直学校经申报并批准后组织的专题培训)。

四、学时登记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审核项目及登记学时情况如下:

8.参加高学历进修函授类凭借入学通知书可顶替当年岗位培训学时;

9.自学考试以合格成绩单为凭证,合格一门计30学时;

10.CN期刊发表文章以千字为单位计算学时。核心期刊每篇计72学时,一般期刊每篇30学时;

11.课题研究以立项通知书为凭证计算学时。市级课题主持人当年折算60学时,参与者当年折算15学时。省级课题主持人当年折算120学时,参与者当年折算30学时。

12.受邀作为学术报告人以场次计算学时,市级层面每场计30学时,省级以上层面每场计50学时。

五、学时折算办法

13.培训学时登记审核统一以教育局印制《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为准。

14.参加“国培计划”等外出培训项目的凭借培训院校颁发的学时合格证书及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报告到市教师进修学校培训处统一换取学时登记卡。

15.相关业务科室或中心校、市直学校经申报批准后组织的专题培训,在培训结束后由培训组织部门根据培训情况,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考核结果,统一到市教师进修学校换取学时登记卡。

16.市级及以上层面的培训每天按8个学时进行计算。

六、培训项目管理

17.市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拟培训项目需列入年度教育局市培计划。按计划实施后应及时发放相关学时登记卡;各中心校、市直学校安排的培训项目在培训前一周向教师进修学校提交培训方案,市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计入岗位培训学时。

18.培训方案内容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时间、培训主题、参训人员、培训内容、费用预算、组织安排及培训考核办法等。

19.校本研修活动以学校为单位,围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教师阅读,教育科研,教育电影观看学习等开展。具体项目及考核办法由学校确定,相关研修计划及过程性材料在年度审核时一并上报。

20.“国培计划”项目人员确定按照信息公开,教师申报,学校推荐的方式确定。其中骨干教师及示范性项目的人员遴选,市名师工作室教师可优先选派。

21.各培训单位在设计培训项目时要兼顾参训人员的范围与频率。教师参与“国培计划”项目每周期内不得超过两次; 参与市级专题培训项目原则上每年1-2项;赴省外集中培训项目每三年一次。对于人员重复,项目重叠的培训计划原则上不予批准。

22.人社部门要求的公需科目培训按相关政策执行。

23.每年继续教育审核时间为9月上旬。

24.本规定自20151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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