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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89 更新时间:201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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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工作,强化教职工文明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文明单位复查测评体系》要求,根据《济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济办〔201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市级文明单位复查工作责任追究。对在创建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有较大过错行为的科室、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按照学校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单位复查工作台账》、《济源市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承担相应创建任务的科室、及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责任追究内容主要有以下10项:
1.市级文明单位复查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3.市文明委创建指挥部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5.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局创建办布置的工作及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7.心理咨询室、网络教室、图书阅览室的管理、开放和活动落实情况;
8.文明知识知晓率情况;
9.各类创建材料上报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效能告诫、效能约谈;
4.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并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检查:
1.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被学校创建领导小组通报的;
2.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市级媒体曝光的;
3.被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在文明指数测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创建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专项考核位列后三名的。
第八条 凡被责令作出检查两次的,对相关科室、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效能约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取消所在科室、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1.未完成《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单位复查工作台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重点任务的;
2.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在学校各类创建测评、评议中两次以上(含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
4.在市级以上部门进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评议中,排名或被扣分数权重位列后三名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1.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室联合负责对学校创建各项工作、上级创建部门安排的各项活动、媒体曝光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各科室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和科室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人由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效能约谈。
2.凡符合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由学校创建领导小组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取消相关科室及科室所有成员的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教师进修学校市级文明单位复查工作测评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进修学校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 二0一八年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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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录入:jyjsjx 责任编辑:jyjsj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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