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内容如下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11轮,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6分钟,天津津门虎进攻中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与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发生接触。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向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示黄牌。
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该接触为双方自然惯性产生,本方守门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击争抢球,但并未触到球,冲撞正常跑位的天津津门虎9号并致其倒地,构成犯规。裁判员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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